为进一步加快企业创新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47号)和省经信委《安徽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1、成功认定“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补助(仅供参考):
县区 |
包河 |
经开 |
新站 |
蜀山 |
庐阳 |
肥东 |
巢湖 |
补助金额(万元) |
10 |
10 |
10 |
10 |
10 |
20 |
20 |
2、优先推荐申报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
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给企业带来明显的质量提升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权益归属情况明确。
四、企业品牌影响力显著,主导产品已拥有省级以上驰(著)名商标或名牌等荣誉。
五、企业建有市级以上各类研发平台。近三年,企业开发5项以上新产品,其中1项以上省级新产品;申请5项以上专利,其中1项以上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六、企业综合管理体系健全,诚信度较高。企业已通过所需各类体系或产品认证,导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企业近三年没有较大消费投诉、较大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特种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指标达标,无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一般为每年的6、7月份
一、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申请报告及附件,附件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等。